本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消费者收到的家具品牌与购买合同上约定的品牌不一样,是否可以认定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是否可以索要3倍赔偿?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消费纠纷。
今年5月,许先生在常州市武进区一家建材店订购了一套阳台洗衣柜及立柜,共支付9600元,收货后发现商品品牌并非订购合同上标注的品牌。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许先生向常州市武进区消协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工作人员了解到,许先生收到的阳台洗衣柜的外形和用料,与当时他在店内看到的商品一样,但是所贴的品牌标识与合同上标注的品牌不一致。许先生认为商家销售的是假冒品牌的商品。
工作人员联系商家核实情况。商家表示其有两个品牌的代理销售权,并提供了相关凭证,两个品牌的同款产品的材质、款式和价格档次接近。发错品牌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工作疏忽,将订单错误发送给了另一个品牌供应商。商家表示,商品除了品牌不同,材质、款式、价位与合同是一致的,不影响使用,愿意给消费者2000元作为补偿。
消费者认为,合同上已经确定了品牌,到货后商家未如实告知实际状况,未按合同履约涉嫌欺诈,坚持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工作人员核查双方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商家存在有主观欺诈的恶意,但支持消费者提出其因商家未履约而要求补偿损失的诉求。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货退款,并补偿消费者延误工期等相关损失1.5万元。纠纷得以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
工作人员认为,如果商家发送的商品的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合同中商品的价格,以次充好,那么商家可能存在骗取价款的主观故意。如果两者品质和价格一致或相差无几,那么商家可能只是存在过错失误,一定程度上能合理排除其主观存在欺诈故意。另外,消费者收到的商品商标标识没有故意掩盖隐瞒,也能说明商家没有故意欺骗。但商家存在重大过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装修建材等商品过程中,收货后要认真核对实物是否与合同中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等相符,发现有问题应固定好相关证据,妥善保留相关合同文本、订单、付款凭证、发票以及与商家沟通的文字和图片记录,以备日后维权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