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通告,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有45批次化妆品(含牙膏)不符合规定,其中包括标示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销)的欧莱雅隔离露与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销)的韩妃染发膏。
通告显示,此次不符合规定的45批次化妆品主要涉及染发产品和防晒产品,有10批次防晒/隔离产品不合规。其中,标示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销)、新郑市华亿洗化商行销售的欧莱雅新多重防护隔离露外御内护成分比对不符合规定,包装规格30毫升,标示批号74W202,标示限期2025年2月16日,注册编号国妆特字G20190614,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等。
科普资料显示,防晒霜中的防晒剂分为物理防晒剂和化学防晒剂2种,化学防晒剂主要通过吸收紫外线中的UVA、UVB等,防止皮肤晒伤及老化,而物理防晒剂则是通过光的反射作用,将紫外线反射出去,常见的物理防晒剂有氧化锌、氧化钛等。此次涉及的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等化学成分均用于吸收紫外线。
针对此次抽检情况,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经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协查鉴定复核,被抽查的欧莱雅新多重防护隔离露外御内护确认为假冒产品。
对此,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表示,针对假冒产品,法律上未对生产者规定负有打假的义务。但打假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全社会都应当参与。他认为,《产品质量法》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划定了红线,欧莱雅公司作为品牌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无论出于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都必须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投身于打击制贩假的行动中。
另外,通告显示31款染发产品不合规,其中,标示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销)的3批次韩妃染发膏(2批次为棕黑色、1批次为自然黑2.0)成分比对均不符合规定,检测出对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等。
11月25日,记者在某电商平台搜索发现,仍有不少商家售卖韩妃染发膏,包含棕黑色、自然黑款式,不过不能确定是否为此次抽检相同批次。记者还了解到,国家药监局今年7月4日已发布通告,要求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韩妃染发膏”的系列化妆品;7月6日发布通告,已责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停产整改,并对其立案调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45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