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侵权打“李鬼” 花花牛向侵权企业提起诉讼并获胜

2021年06月04日13:56

来源:大河健康报

  □顶端新闻·河南市场监管周报记者 梁露露

  作为河南本土成长起来的花花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花牛公司”),在纷繁的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成为D20副会长企业之一,“花花牛”品牌的产品在市场及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极高的美誉度,现已成为家喻户晓的乳业品牌。

  随着花花牛公司的不断壮大,市面上随之出现了大量外观与花花牛公司产品极其相似的产品,该类产品的生产商不仅以“花花牛”为企业字号,还公开在瓶贴上打印“花花牛”字样,有意造成消费者混淆。

  现象:遭侵权,打“李鬼”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核心标识。花花牛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花花牛”商标。“花花牛”商标和“花花牛”字号经过花花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因此,“花花牛”属于花花牛公司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别称、简称,且具有较高知名度。

  而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等类似企业,将“花花牛”商标用于自己的企业名称中,并生产、销售外观与花花牛公司产品极其相似的产品,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花花牛公司法务专员朱广星律师表示,注册商标权受法律保护,“花花牛”三个字不仅是花花牛公司商标图案中的重要组成元素,同时也是公众对花花牛公司的简称。

  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等类似企业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花花牛公司的商标权和外观专利权,给花花牛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调查:向侵权企业提起诉讼

  2020年8月,花花牛公司向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注册成立时,不仅未对“花花牛”文字予以审慎避让,反而将其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在涉案产品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深圳公司”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产生市场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了花花牛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更名并赔偿损失20万元,判令生产商和销售商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为清理市场侵权产品、维护花花牛品牌名誉、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花花牛公司对在河南省内及周边省份多地市场的20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运营商,百余家超市、餐饮店等终端销售商提起诉讼。

  截至2021年5月份,经法院向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释明,其中19个涉案的生产者、销售者认识到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撤回、销毁市场上的侵权产品,承诺不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关损失。

  说法:市场监管部门为花花牛保驾护航

  朱广星律师告诉记者,不法企业使用花花牛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将企业名称使用在商品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为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将持续规范商标使用管理秩序,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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