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网购秩序不能“出工不出力”

2017年12月12日11:04

来源: 中国质量报

  “双11”过后又是“双12”,购物狂欢一场接一场。可剁手族在享受网购欢愉的同时,也一直承受着一些不快。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2017年“双11”网络购物商品价格跟踪调查体验报告》,报告显示,先涨价后降价、虚构“原价”、随意标注价格等网购“旧疾”仍较为突出,而新推出的预售模式,也存在格式条款上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等不合理规定,可算是“新患”。

  近年来,针对电商乱象,监管持续加压,但有效规范仍有困难,影响电商长远有序发展。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指出,网购之乱,既有传统监管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因,也有违法成本低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的原因,但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电子商务平台治理不给力。平台也明白假冒伪劣、价格欺诈及刷单等行为是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但因其可能带来表面繁荣,在短时间内提高平台流量,提高对投资方、商家和消费者的吸引力。所以部分平台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在维护市场秩序时,常常表现为“出工不出力”。

  显然,一些电商平台“出工不出力”,消极以对,是把自己跟店商利益绑在一起了。而一些消费者也认为电商平台有利于店商,两者利益同谋、沆瀣一气,后者即使售假或搞价格欺诈,前者看在利益的份上,打假也不会来真的,而是做给人看的假打。其实,这种市场逻辑是错误的,是对电商性质的一种误读。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一个研究团队曾历时5个月做了一项调查,在取得60.3万名淘宝消费者的购买数据之后,他们得出的计量经济学分析结果显示:消费者在淘宝上购买到一个1000元的假货或劣质商品,会导致其在之后的12周内,在淘宝上消费下降3570元。显然,这跟一般人认为的“低价售假可以为平台带来更高的客流量并增加销售额”的观点相抵牾。

  如果电商平台与网店并非利益共同体,那么平台的利润从何而来?事实上,对于电商平台来说,直接销售并不是它们的主要目的,真正赚钱的渠道是提供专业服务。赢得越多的消费者认可平台服务,就能够赚得更多的利润。而纵容网店售假只会挫伤消费者的信心和购物积极性,是一种得不偿失的短视行为。人们已经看到,个别商家的售假行为影响到的不只是个别商家的经济利益,更多的是对平台所造成的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道理已经很清楚了,电商平台“出工不出力”最终害的还是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电商平台应该变被动为主动,拿出硬措施、真行动,对网购售假欺诈行为说“不”。今年7月,淘宝网起诉自家平台一商家售假,获得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支持。对于这一据称是“国内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案,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该案的判决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该案让人们更准确地认清了网络假货的实质,这对于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如果电商平台认识不到其中道理,依然消极,不愿出力,那就要给它施压了。业内人士认为,电商平台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宜合理强化其平台责任来提高治理实效。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也有多处体现,如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从“明知”到“应知”,进一步强调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体现了对其更严格的约束。更有人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网购秩序,应对电商平台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明确包括保留提供交易数据、对消费者损失“先行赔付”等在内的诸多责任。

  当然,要让电商真正依法规范运营,在管理平台上出真工、出实力,最根本的方法是完善法律法规,以严厉的法律之剑逼其行动。当然,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提高行政处罚额度似乎并不现实,这时候能够体现“峻法”作用的,就是消费者的维权行动了。比如,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网购领域,鼓励消费者主动维权。法律实践已经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消除商业欺诈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显著的效果。一旦消费者都行动起来,会形成一股巨大的市场清洗力量,对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将产生最彻底的涤除作用。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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