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做虾丸的时候试着掺入硼砂,很多顾客吃了觉得虾丸光滑、圆润又有弹性的,所以生意特别好,很多人还从我这里进货去卖,现在想想,硼砂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很大,这种黑心钱真的是不能挣”。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在最后陈述后,面临的将是其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罚。
2016年7月,惠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周某、陈某、许某等人的商铺中查到掺有硼砂的虾丸,经调查,均是在被告人谢某处购进,执法人员到被告人谢某在惠安县某店面,发现这家肉丸加工店采取的是“前店后加工点”的形式,执法人员和民警在后面的加工点,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白色晶粉状的物品,这些晶粉末是硼砂。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研判,证实销售虾丸店铺的被告人谢某所销售的虾丸中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剂硼砂。在铁证面前,被告人谢某交代了其为使其贩售的虾鱼丸口感更加鲜美,增加销售量,自2016年7月起先后将80斤有毒有害的硼砂涂抹于虾丸后销售给商贩周某、陈某、许某、林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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