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瓶竹笋,一个生产日期是2016年,另一个生产日期是2015年;同一盒茶叶,一个标签显示保质期18个月,另一个标签显示保质期是36个月;同一瓶干红,一个标签灌装日期显示是2010年,另一个标签显示是2008年;同一盒儿童牛排,俩生产日期一个2015年,另一个是2014年。2016年,华联超市售出的食品,频现“俩日期”问题,屡屡被法院以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判决对消费者做出十倍赔偿。
一瓶竹笋俩生产日期华联超市被判赔
2016年6月15日、2015/1?/05
2016年9月23日,消费者矫先生在华联超市北京常营店花7.4元买了1瓶广乐香辣竹笋。
矫先生买后发现,这瓶广乐香辣竹笋有两个生产日期。矫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华联超市及华联超市常营店退还货款7.4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
对矫先生的诉求,作为被告方的华联超市表示不能接受,认为矫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超市方面辩称,从实物上不能判断为双生产日期,超市销售的产品都应该以清晰的生产日期为准,对于肉眼无法识别的、矫先生认为的日期,超市方面认为它“没有任何意义”。
超市方面还认为,涉案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误导消费者,所以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矫先生购买的广乐香辣竹笋,外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另有模糊印记“2015/1?/05”字样。
法院认为:保质期是食品的重要信息,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所以商品的生产日期必须准确。涉案的食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致使消费者无从判断该商品的保质期,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矫先生要求超市退款退货并做出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华联常营分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的责任进行承担,同时由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予以收缴并销毁。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华联超市退还货款,向矫先生赔偿1000元。
两层标签不同保质期售茶叶华联被判赔
18个月、36个月
矫先生的官司胜诉后不久,消费者李某起诉华联超市北京朝阳公园店的官司,也以胜诉告终。
李某诉称:2016年9月19日,其在华联超市朝阳公园店买了牡丹茶4盒,付款540元。该产品有2层中文标签,内外标签的保质期、生产商均不一致。李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华联朝阳公园店退还货款540元,并作出十倍赔偿5400元,赔偿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
经法院查明:该产品外层标签标识原料产地为福建省福鼎市,食品产地北京市丰台区,保质期为18个月,生产商为北京憩园仙山茶叶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在撕除外层标签后,里层标签标识原料产地为福建省福鼎市,保质期36个月,生产商为福鼎市品贝茶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确实存在标签上的瑕疵,但这一瑕疵不足以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造成误导。李某要求华联朝阳公园店退还货款于法有据,但要求该店做出十倍赔偿及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货款540元。
同一食品俩日期多地华联超市频现
华联超市的食品类商品上出现俩生产日期,不是个例。
据安徽商报报道,2016年4月25日,沈先生在北京的一家华联超市买了6瓶干红葡萄酒,每瓶价格258元。回家后,沈先生检查红酒的外包装发现,中文标签里面还有一些若隐若现的文字。
沈先生于是撕开外面的中文标签,撕开一看发现还有一个标签,两个标签内容基本相同,但灌装日期外面的标签显示是2010年7月20日,里面的标签显示是2008年9月20日。
据济南日报报道,同样是在2016年,山东省济南市的食药监部门接到市民举报后发现,其辖区的华联超市销售的儿童牛排有两个生产日期,因此对超市罚了5万元。
报道显示: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超市从济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15盒亿口鲜牌儿童牛排(鲜菇味)中2盒标有两个生产日期,分别是20150608、20141225。
执法人员又经向上海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发送协查函确认,该公司销售的亿口鲜牌儿童牛排(鲜菇味)20150608这个批次的生产日期与生产企业标注的不同,并非生产企业打印的日期。
经检查审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98元,罚款5万元。
商品标签不同日期
广乐香辣竹笋生产日期2016年6月15日、2015/1?/05
牡丹茶保质期18个月、36个月
干红葡萄酒灌装日期2010年7月20日、2008年9月20日
儿童牛排生产日期20150608、20141225
律师:可择生产者或销售者起诉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对于超市的上述违法行为,消费者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利。
根据食品安全法,即使价格仅仅几元的食品,一旦被认定为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少也可获得商家赔偿1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杨兆全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故意更改食品保质期,故意更换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行为,从审判实践看,均可推定为销售者明知。
杨兆全律师建议:遇到有问题食品,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包括购买凭证、问题食品等。只有有了完整的证据,才可以到法院自诉要求商家予以相应赔偿。
同时,依据不同的法律,消费者可以对被诉主体进行选择。依据《合同法》,消费者可以起诉销售方;依据《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以择生产者或销售者之一起诉,也可以将生产者与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恶意修改生产日期一旦被发现将面临重罚。杨兆全律师说: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记者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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